前面,我談了律師在申請過程中的作用和地位。在這方面是仁者見仁,我只談我的思路和想法。無論這些是正確的或錯誤的,至少,我已走通了這條路。在此,我還是要強調(diào),律師是我們走路爬坡的拐杖,路最終要我們自己走。他們不是自動汽車,只要付了油錢后坐進去,他們自動會把我們送到目的地。
接下來我將從三個方面談?wù)勎业慕?jīng)驗和教訓(xùn):1)定位和咨詢;2)Publications, Citations, Reviews and Recommendors; 3)推薦信和Coverletter.
我一開始辦綠卡,我可能和大部分朋友一樣,對申請并不了解,只是聽說NIW自由不需要雇主支持,只要有成就,研究方向符合國家利益就可,于是就拿著將來要找工作用的簡歷去向律師咨詢。其中有一律師回復(fù)說,你的條件不僅是NIW可以,連EB1A也可以了。我當(dāng)時還問什么是EB1A。其實,這種做法是很莽撞的。也許,我的條件還可以,所以在準備材料上并沒有太大的難處。同時,我勤于問律師,彌補一點我知識上的不足。但是如果當(dāng)初我知道更多的話,可能我會更加斟酌;蛟S可以EB1, EB2同時辦理。
一年之后,我以EB1再次申請時,我就老練了。首先,我從USCIS網(wǎng)站上,將EB1A, EB1B的評判條件全都打印下來,進行比較;其次,將我的personal statement, publications, citations, reviews, and recommendation letters根據(jù)評判條件重新在邏輯上進行排列;最后,再和律師交談。當(dāng)時,我自認為自己的條件足可以申請EB1A了,但是律師仍建議走EB1B。我最終采納了律師的建議。我認為,我雖然滿足EB1A的絕
大部分條件,但是,有絕對說服力的證據(jù)卻不多。當(dāng)時,對A的要求趨向嚴格,同時我已離開學(xué)術(shù)界,因而一旦我被要求提供新證據(jù),我將很被動。事實上,律師和我的判定是正確的。去年,我五月份遞交EB1B,八月就批了。
所以,我的經(jīng)驗和教訓(xùn)就是,在準備辦卡之前,一定要了解USCIS的評判標準。這正如我們過去高考復(fù)習(xí),首先要了解教育局頒發(fā)的高考大綱,在這基礎(chǔ)上多準備些。向律師咨詢前,將自己的要評估的簡歷,按評判標準寫。這樣,和律師咨詢時才會有針對性。
只有自己知道得多,才能從律師那兒了解得多。向不同律師咨詢的過程,不僅是選擇律師的過程,也是自己通過不同律師的不同角度去發(fā)掘自己利弊的機會。
至于,NIW,EB1A, EB1B的異同,在MIT BBS的移民版都有詳細的論述。
最后,補充一點,USCIS對于評判標準的闡述和使用不斷在變化,在這方面,律師可以有很大的幫助。如果是自己辦,一定要掌握發(fā)展趨勢!
好在,這兒的朋友和律師會不定期地發(fā)表看法和心得。
來源:未名空間(www.mitbbs.cn)